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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鉴定中常见的三个问题
来源:www.xgzxpm.cn  |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23日
  一、诉讼前已达成结算协议,但一方对结算协议约定的结算价款金额不予认可,能否在诉讼中申请鉴定?除非不认可的当事人有明确的证据证明结算协议可以撤销或者

  1、诉讼前已达成结算协议,但一方不承认结算协议约定的结算价款金额。你能在诉讼中申请鉴定吗?

  除非未经批准的当事人有明确证据证明达成的结算协议可以撤销或者无效,否则法院不予批准。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就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一方申请鉴定工程造价的,人民法院不予批准。”



  二、诉讼前当事人单方面或者共同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造价发表咨询意见的,能否在诉讼中申请鉴定?

  除非双方共同明确表示工程价款结算受咨询意见约束,否则任何一方都可以在诉讼中拒绝认可咨询意见,并可以申请鉴定。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和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发表咨询意见,当事人不同意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批准,但双方明确表示受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三、一审未申请鉴定的,能否在二审中提出鉴定申请?

  二审只提出鉴定申请。如果允许并直接改变判决,会剥夺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审判利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需同意二审法院委托鉴定,并愿意放弃审判利益。否则,原则上,二审法院认为有必要进行鉴定的,一般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返还一审法院重审,当事人应当向一审法院提出鉴定申请。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一审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然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二审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实必要,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七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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